『壹』 今天去社保中心辦理社保減員,上面的離職原因寫錯了,能改嗎寫的是自願解除合同,實際是單位辭退,能改嗎
今天去社保中心辦理社保減員,上面的離職原因寫錯了,能改。寫的是自願解除合同,實際是單位辭退,能改。
去找之前辦理業務的直接更改就可以 。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辦理社保增減員的方法如下:
1、准備好社會保險減員表;
2、蓋章;
3、人社局官網備案;
4、勞動用工備案處蓋章;
5、征繳科進行當月保險申報。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貳』 單位提交離職原因錯誤領不到失業金可以更改嗎
單位提交離職原因錯誤領不到失業金可以更改,具體可以去當地就業局詢問,因為每個地方的處理方法不一定一樣。一般是單位重新填一張離職書及離職原因錯誤說明,都要蓋單位公章,然後再去便民中心就業局窗口更改就可以了。
『叄』 請問單位重新去社保局改離職單原因,我就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1、如果是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當修改離職原因,使得您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2、如果是您主動提出辭職,那麼單位應當也不可能會同意修改離職原因,所以您也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肆』 辦理失業保險金,離職原因怎麼修改
摘要 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否則只能是單位解僱...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
『伍』 單位可以更改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的解除原因嗎想要領失業金,但單位寫的自動離職。
1、單位填寫勞動關系備案表時需要如是填報,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員工離職,單位需要根據實際開據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是員工非本人意願離職,那麼單位有義務協助員工修改備案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2、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員工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並且是非本人意願離職。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陸』 失業金系統顯示離職能更改嗎
法律分析:您好,可以申請修改信息,您已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請及時前往相關部門申請修改,以免給您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柒』 當時從單位辭職,解除合同書上寫的解除原因是勞動者辭職。之後想去辦失業保險金,那麼辭職原因可以改嗎
辭職原因改不了,辦理失業保險時勞動局要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原件,原件不能塗改。
除非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單位工作人員失誤寫錯了,再要求單位工作人員重新填寫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社會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捌』 失業保險變更原因怎麼選
可以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填寫,失業保險變更原因可以填寫調離等。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員工辭職,中止保險的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因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本級搬遷」、「城市搬遷」、「開除」等。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費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這是對失業期間失去工資的失業人員的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玖』 社保局填錯失業原因能改嗎
你如果有有效證據可以改,就是你必須帶著你的失業證和身份證,到社保局去,讓社保局工作人員給你改一下就可以了
『拾』 單位提交離職原因錯誤領不到失業金可以更改嗎失業登記離職原因寫錯導致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可是單位不
摘要 1單位是故意的,還是有原則不能修改 2是否是正常離職,還是有過不愉快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