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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原因如何解約單位

發布時間: 2022-05-18 15:37:49

Ⅰ 身體原因可以提前離職嗎

法律分析:身體有病不是法定隨時解除合同理由,不能及時辭職。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其中,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是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但勞動者身體病,並不屬於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是法定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按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Ⅱ 簽了一年合作協議因身體原因怎麼解除協議

如下:
1、如果你與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公司解散,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你和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總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你提供相應的勞動崗位,如果不能提供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你的工資。
3、如果你患有疾病,單位應該調整你的崗位,或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Ⅲ 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崗位怎麼辦

員工不勝任工作可以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或者對其作出相應的崗位培訓。
是在此之後還不能勝任工作的話,則可以解除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個人有病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個人有病,可以與單位解除合同,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並可要求經濟補償。

Ⅳ 身體原因想辭職但是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書面通知公司,如果沒有約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公司辭職。

Ⅵ 企業職工簽了終身合同因個人身體原因不能上晚班,能像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

因為身體的原因不能夠上晚班,可以向單位協商。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那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出辭職。

Ⅶ 身體原因申請調崗被拒怎麼辦

勞動者因身體原因申請調崗被拒的,可以詳細的向單位說明調崗理由,與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則勞動者可以採取提前書面通知單位或者協商一致等方式來與單位解約。調崗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Ⅷ 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職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因為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職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是因為工傷什麼的與工作有關系,造成的身體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Ⅸ 本人因身體原因不能上班應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走人。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可以按規定提前30天辭職即可

Ⅹ 員工因為身體原因無法工作能辭退嗎

法律分析:員工因病不能上班,公司能否辭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生病屬於該情形而不能上班的,公司是不能辭退的。但是如果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後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