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標准處方的格式是怎樣的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其中必須包括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資料、葯品金額等10多個項目。麻醉葯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醫生在開具處方時,必須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而且西葯、中成葯、中葯飲片處方要分別開具,其中西葯和中成葯處方每張不得超過5種葯品。
處方的開具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適應證、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葯品處方集。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購進葯品。同一通用名稱葯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葯品的情況除外。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葯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葯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葯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處方、網路-處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