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擺攤罰款標准
深圳擺攤罰款標准:
按照一平方一千元計算。
在開展整治行動期間,因當事人違規佔道擺賣,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並按照佔地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標准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其擺賣的物品或者實施違法擺賣行為的工具」,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勸說教育無效,因此按程序暫扣了當事人的違法擺賣工具,並現場對佔道擺賣面積進行測量、拍照及錄制視頻,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全程佩戴執法記錄儀。下一步,光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將進一步加強對街道執法業務普法宣傳和教育工作,做好與佔道、擺賣者的溝通解釋及相關《條例》普法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