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管理公司的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
对公帐户是指针对企业而设立的,用户名为企业名称,需制作财务报表,作企业纳税参考资料。
对私帐户是指大家最常见的个人帐户,用户名为个人,个人不财务做财务报表,银行存款还有利息,收取利息后需承担一部份利息税。
国内银行通常遵循公对公,私对私,以防止贪污受贿。也允许部份私帐对公帐,但绝不允许公对私。
因此对公帐户应该按照发生业务逐笔处理帐务。对私帐户应单独列帐。
❷ 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该资金是由人民银行来支配使用的。从历次有关存款准备金政策调整的文件看,人民银行在系统内一直强调: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维护清算纪律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但对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具体操作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和人民银行对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银行的行业规章文件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人民银行维护自身职责处于弱势地位。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和有关司法机关基本达成共识,不能冻结和扣划,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超额存款准备金部分。人民银行坚持超额部分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也不得冻结、扣划。而从司法机关的规定看,从较早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到后来中央政法委协调下的“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坚持的是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部分不可以冻结、划拨,其他的存款可以冻结、划拨。
❸ 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推进对公账户管理改革
互联网金融及其模式的创新,冲击了现有金融体制的转型进程,放大了现有金融体制的缺陷。
首先,存在流动性风险。例如余额宝,其以“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设计,投资者通过支付宝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又可以随时以“T+0”赎回基金。这就存在期限错配与流动性转换的问题,当市场大幅波动而用户赎回行为一致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遇挤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也有同样的问题。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消费者往往规模巨大,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
其次,P2P贷款企业则大量存在资金池、刚性兑付的问题,或者构成“庞氏骗局”,触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监管红线。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全年累计成交量达2528亿元,行业总体贷款余额1036亿元。同年共有问题平台275家,占统计中的平台总数的17%,这说明当前自由放任状态下的网贷平台属于高危行业。近些年相关平台企业跑路的新闻也一直不断。
再次,现有法律框架还不允许互联网股权众筹的人数规模超过200人,因为否则会造成向非特定对象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嫌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互联网众筹涉及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众筹项目并获得融资。目前股权众筹仍然有限,主要是债券众筹(如P2P网贷平台),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与服务作为其回报,如京东众筹),以及捐赠众筹。
最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大多为非金融业出身,将传统行业常用但金融业早己明令禁止的营销方式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比如保本、保收益,有奖销售,利息补贴、夸大收益、低估风险等,这些手段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导致消费者、投资者血本无归。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对于推进金融市场化、发展普惠金融是一个有益的促进。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各种有效金融服务需求均能得到满足的金融体系。在其中,尤其是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户的有效金融服务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近年监管机构对其表现出的包容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应当谨防出台严厉的限制准入或微观干预政策,着眼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秩序,鼓励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实行“放开准入,维护竞争,防范欺诈,控制风险,活动留痕,事后追责”的监管框架。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要着眼于控制其负面的外部效应,具体体现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以此保护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
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行为合规性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消费者维权等,核心是反欺诈。
四是对于各种各种“宝类”互联网支付、结算和理财工具,以及网络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发行,本着反对垄断,维护竞争,增强信用的原则,鼓励开放发展,原则上要求有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足额赔付担保即可核准。
五是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要区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分类监管。
1、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严格区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而且要求做到投资者、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可有效识别其注册信息与运作方式。
2、要求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拥有“资金池”,不必提供兑付担保,但仍需要其有一定的资本金门槛,同时要求信用中介平台为自己发行的P2P产品提供兑付担保(比如风险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以取得信用增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业务的扩展,一般信息中介平台均会朝着信用中介平台发展。因此,更为简捷合一的做法是不分信息中介平台还是信用中介平台,普遍要求提供兑付担保。
3、应该确保借贷交易方、平台管理者和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这些信息与借贷信息和违约信息一起,均需进入一种全口径社会征信系统。贷款需求者和提供者虽然以各种用户名出现,但其背后的身份必须真实,得到验证。只有这样才能纳入征信体系。需要将平台中介的不合规交易行为也纳入征信体系。
4、要求对P2P网贷交易引入利息税,由网贷平台代扣税收,税收记录也同时可用作为一种交易登记和信息记录。
5、对于为了防范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可以要求平台资金存入一个信托账户,信托方按照预定程序允许资金进出,防止资金异常撤离。
6、要求由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平台进行信用评级。
7、P2P网贷平台本身还需要信用增强,比如需要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某种担保。没有这种信用增强,在当前条件下,很难保证不继续发生平台经营者跑路的问题。
六是应该鼓励开放发展多种形式的股权众筹,而不是只限定于发展某种股权众筹,引入一些信用增强的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又能充分利用众筹的筹资优势:
一是不设置对股权众筹人数的限制,也不设置对每人可投资金额的限制。
二是区分无限责任投资人和有限责任投资人,鼓励引入部分无限责任投资人,无限责任投资人发挥兜底和信用增强的作用,一般为发起人,但发起人也可以是无限责任投资人,有限责任投资人则一般为跟投人。无限责任投资人也不应该对项目承担100%的责任,类似于存款保险,损失责任可以设置一个比率上限,比如90%,以此强化所有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三是需要对众筹平台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其中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违约也应承担部分担保,相当于对无限责任投资人提供部分再担保。四是鼓励众筹平台依托与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开展众筹。
❹ 人民银行对公转私业务有哪些管理办法
对公转私业务管理办法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4)怎样加强对公账户管理扩展阅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❺ 中行对公钱包银行账户如何管理
对公钱包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登录后点击“钱包管理”,点击“钱包设置”银行账户模块可选择管理或解除银行账户。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❻ 老师,对公账户要怎么进行管理,我们是修理修配行业,客户刷卡进入是很不方便的,有什么解决方法吗
按现金管理条例,金额超出规定的支付必须使用银行账户转账
同时,销售时收到现金,超出允许的库存现金限额时,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如果你的收入额不用对公账户收款,而是作为现金收款的话(包括打到个人卡上),那么应遵循上述原则及时存入银行。
❼ 银行如何做好对公账户开立的准入管理
主要鉴别他的真实性,还有他的,相关手续
❽ 银行如何做强对公业务
基层网点对公业务的做强做大,关键在客户及存款资源的拓展,同时根据客户需求适时开展营销,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三大关键环节:
一、锁定营销目标,确立主攻方向
首先,基层行必须加大营业网点所处区域的市场调研力度,系统收集客户及资金信息,对地方经济和同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业务发展自身优劣势,根据当地实际锁定发展方向和营销目标,制订切实可行营销方案,争取竞争主动权,着力打造领先同业的竞争优势。
其次,基层行要锁定业务发展主攻方向,可确定“抓存量、拓新增”的双轨式发展策略,加大存量账户维护力度和存量客户的内部挖潜,拓宽与客户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加强对重要政企的走访,收集、发掘和掌握源头信息,掌握当地政企新建项目、专项拨款、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确保营销工作永有源头活水;此外,在营销对公客户时要坚持“抓大不放小”,既要拾得芝麻和西瓜,又要让其开花和结果。
二、细化营销对象,实施差别服务
基层行要将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可根据客户资金量的大小及客户发展前景,将客户划分为一般客户、中端客户和高端客户,对不同层级的客户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并根据客户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如对一般客户,可由营业柜台、大堂人员进行维护,侧重于服务营销;对中端客户,因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价值,会引起同业者的竞争,且企业已初具规模,有发展壮大的趋势,故应由专门人员进行维护,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增加情感投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走访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动态,适时开展攻关;而对高端客户,因其含金量大,地位重要,且绝大多数客户关系复杂,管理层多,与各家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同业竞争中最为激烈,因此,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有耐心及勤而不懈的营销队伍,做好关系营销、服务营销和个性化营销,同时适当进行高层营销。
三、全方位出击,多管齐下抢市场
一是做稳做大做强财税大户。财税系统客户历来资金庞大,影响力大,因此,基层行负责人应把此类机构类客户营销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舍得跑,经得磨,保持与当地财政部门高层人员经常接触,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落实责任营销团队,明确营销对象,做好各方面信息沟通。
二是向存量无贷户要资源。存量无贷客户是一块可通过耕耘而获得收益的宝地,基层行负责人应在日常维护的同时,重视信息捕捉。如对一次存款证明的开立、一次增资业务的办理、一次增加提现额度的申请、一次企业因对账须要打印资金流水账的需求、一次与企业财务人员闲谈获得的信息、企业每笔资金的流向等,均应与客户的经营发展联系起来,抓住细微且易被忽视的营销机会。
三是抢抓重点核心客户群体。基层行若能与重点核心客户进行业务合作,将对相关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基层行应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依靠团队协作精神,上下联动,携手攻关,密切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积极拼抢当地龙头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业务在当地区域内的市场占比。
四是以贷引存开展延伸营销。以贷引存是扩大客户资源的最佳手段之一。因此,基层行应树立“以资产业务发展带动负债业务发展”理念,积极营销优质、具有龙头作用的企业申报贷款,做大该类业务。此外,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归行管理,促进客户资金回流。同时,可抓住重点有贷户,做好其上下游客户的延伸营销,发挥其生力军作用,促进对公业务快速增长。
五是以新产品增加营销筹码。提高产品覆盖率,增强企业忠诚度是吸引、稳住客户的有效举措,基层行可经常走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协会等,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活动,拓宽与客户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推介客户接受程度高、效益大的新产品,开拓“以产品营销客户,以产品开拓市场,以产品促进对公业务快速增长”新局面。如以工业园区为依托,配套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同时走进企业重点营销代发工资业务,配套营销银行卡和电子银行产品,增加营销筹码。
六是力促联动营销模式常态化。基层行应抓好营业窗口主阵地的服务,健全“柜台、大堂、外勤三环联动营销”机制,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好一切资源拓展对公业务。如采取产品营销能手在晨会交流经验等方式,提高“窗口”工作效率和大堂日常服务质量及客户经理外部营销能力,使信息共享、内外联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联动营销模式常态化。
七是强化对公营销团队管理。在当今同业竞争激烈且客户对金融服务需求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基层行要注重营销人员自身的形象,营销团队素质的提升和营销品牌的打造。要抓住客户经理这一关键环节,克服人员偏紧的困难,配备专职对公客户经理及人民币专、兼职结算师,将有能力、责任心强的员工充实到对公客户经理队伍中,对专项业务适时组建任务团队,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以量化指标将业绩与客户经理收入直接挂钩,进行公正考核,充分调动客户经理营销积极性,带动对公业务发展。
八是实施对公存款精细管理。基层行应加强对公业务基础管理力度,将对公业务的整体发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对重点客户、系统大户等逐一建立监测台账,随时掌握其资金流入、流出的变化情况,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例会,通报相关数据、信息,对市场、客户、同业等信息的交流和分析,提出有效解决措施,促进对公业务的发展。
❾ 对公账户有哪些变化及保障
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面对面核实身份、多重交叉验证。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2016年12月1日起:非柜面转账--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确认后方可转账;支付账户转账——— 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❿ 如何开展对公存款督导工作
摘要 一、拓优户。密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第一时间捕捉解机构存款新的增长源信息,抢占先机营销新的账户。抓实他行账户的挖转,重点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及法院一案一账户的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