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账号管理 » 僵尸企业家属楼怎样管理
扩展阅读

僵尸企业家属楼怎样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5-21 00:35:55

㈠ 如何处理“僵尸企业”

第一,坚持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政策措施的结构性调控长处,为“僵尸企业”的化解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撑。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将大幅度增加政府赤字2.18万亿元,约占GDP的3%。增加的赤字将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减税和减负的空间,预计“营改增”、停止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18项政府性收费将为企业和个人减少负担约5000亿元。此外,还安排了规模高达5000亿元的中央基建投资和4000亿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企业改革发展环境提供支持。

第二,坚持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国务院要求,2016年的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13%左右,上述增速均为GDP增速的2倍左右。这种货币和融资的扩张速度,可以较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投融资需求,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和资产交易价格的稳中有升,为“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在货币政策的执行中,要统筹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准备金率、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传导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等的支持。


㈡ 各地如何加快出清“僵尸企业”

作为国企去杠杆的重要抓手,今年各地处置“僵尸企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明确提出今年底前要把“僵尸企业”处置完毕。

按照部署,山东省今年全面出清第三批72家“僵尸企业”,完成3年处置321家“僵尸企业”企业的目标。

处置“僵尸企业”的同时,江苏、湖南、广西等地还进一步明确企业功能定位,聚焦主业发展。

江苏省规定,省属企业主业控制在3家以内,有条件的企业最好专注一个领域。副省长马秋林表示,主业一旦明确,必须加大内部重组整合力度,严格管控增量投资,坚决刹住非主业盲目投资。主业的增量投资也要防止投向中低端业务,把优质资源更多集聚到核心业务高端发展、高质量发展上来。

广西则提出,清理非主业企业,重点把资金、人才等资源用于集中发展主业或与主业相关联的产业链上,按照做精做强做优主业的导向,将企业有限资源集中发展优势产业,优化内部结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㈢ 谈谈“僵尸企业”的清退工作怎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僵尸企业是国家的严重负担,这些企业无造血功能,完全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企业管理机构庞大、效率低下且腐败严重。我觉得既然要解决这个老大难就要从根本上解决。

第一:严格企业定编,由上级部门按国家管理人数最大限制好在岗人员人数,主要是管理口和二线单位。比如企业在编三名主要管理者由一名经理和两名副经理、书记可以兼职。取消副总编制,这完全是一个闲职岗位。
第二:编外多出的人员回原单位或者自己联络新的生产岗位。
第三:女四十五男五十五或者三十年工龄以上在编职工按内退办理内部退休。

工作展开的难点在二线人员,这些大部分通过走后门、托关系走进二线,清闲工资高,叫他们拿内退工资会马上和你耍无赖。所以先定岗是关键,让那些闲人没工资可拿是让他们考虑退休的关键。而对于一线职工来说内退等于解脱,不会有任何阻力。所以,做好二线员工的定编是关键,当定编完毕,除了预留找岗的时间,要给超编人员限制到一线上岗的时间表,其间按最低工资发放。最低工资要低于内退工资,只有这样才能让闲职们自愿内退。

㈣ 如何处理“僵尸企业”债务

针对处置“僵尸企业”问题,我们特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和市场应各负其责
第一,划定“僵尸企业”时政府不要大包大揽。从过去处理过剩和落后产能等的情况看,如果对“僵尸企业”划定过宽,很容易让一些本来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调整过来的企业一下子被贴上“僵尸企业”标签,导致自我调整中断。如果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大包大揽,行政主导色彩过重,或者过度迁就企业,就很容易被企业绑架,结果是政府出了钱,企业却不停地要求加码,最后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在市场出清过程中,早期宜先从窄划定“僵尸企业”,防止政府大包大揽,防止把市场包袱变成政府包袱。政府工作的重点要以“大僵尸”为主,对多数长期亏损且盈利无望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不宜将之纳入需要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名单中;对通过给出路、给政策就有希望调整的企业,不宜将之作为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很多陷入困难的企业如果能改革内部机制,或者进行重组,进行资产变现,进行内部减员增效等,都有可能使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会。政府就必须利用外部环境对那些困难但仍有“希望”的企业形成压力,逼这些企业转型、改革,甚至自生自灭。不能因为政府过早出手,让这些企业再生幻想。对大集团内部自有的“僵尸企业”,应主要依靠集团自己来解决,不应推给政府。
第二,要利用有效的“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关闭“僵尸企业”。依法的要点之一是完善和落实破产法,强化破产机制,让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要点之二是完善劳动合同法、担保法等,建立与当前转型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规,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为主的各类行业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环保、安全、能效、质量标准等,尤其是环保、能效、安全这三个外部性效应明显的标准应成为依规淘汰落后和“僵尸”的主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要公平执法,让所有企业都平等地遵守这些标准,不达标者坚决退出。
第三,制定实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方案,力争“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数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尸企业”数据库,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力争做到“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鼓励非国有企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有“僵尸企业”的重组。强化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特别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并重组。
第四,在处置“僵尸企业”中,政府要努力构建“保底线、可流动、再就业”于一体的企业退出保障体系。保底线,就是政府要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会稳定底线;可流动,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实现养老金等可携带,让人员有流动性,同时研究完善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困难时能对用工进行自我调整的权利,以求得再生;再就业,就是政府要提供就业培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第五,处置“僵尸企业”要把握好时机,以求尽量减少财政支出。对长期亏损、靠政府和银行输血维持生存的“大僵尸”要果断出手,及时停贷、停补、停担保;对大集团内部的一些“僵尸企业”,宜先由集团自己处理,政府不要急于介入;鼓励企业先走破产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然后政府再择机介入,防止掉入“无底洞”。
二、政府的财政资金重在花钱买机制
由于“僵尸企业”量大面广,须建立常态化工作理念,不搞大把花钱、短期、运动化的处置,否则后遗症就会很大。财政要支持产能退出和处置“僵尸企业”,但国家为此拿出的上千亿元财政资金,不能简单用于养人,而重在建机制。如果直接将钱补给职工,短期内可能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后遗症多,会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制造障碍。员工不断要求补贴加码、企业虚报人数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已经离开企业多年早已再就业甚至创业成功的人,也纷纷回来加入到争取高额补贴的队伍中,政府的压力越来越大,非常被动。这种直接发放补贴的做法实质上就是养人,政府希望职工拿钱走人,但往往事与愿违。因此财政资金的使用,除按法律规定对人员清退进行合理补偿外,其余资金要用在解决这些人的社会保障上,人员要真正交给社会。
三、构建防止再发生的长效机制
第一,重点完善市场化破产机制。在过剩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兼并重组活跃不起来,行政主导的兼并重组效果也不好。特别是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跨区域的兼并重组推进起来更困难。在钢铁、煤炭、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很多行业领头企业还因为前几年不合理的兼并重组和产能扩张背上沉重包袱。用行政“拉郎配”的办法让好企业去兼并“僵尸企业”,往往事与愿违,坏企业没处置好,好企业反而被拖垮。
企业陷入困境,可先申请破产保护,然后由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人制订重整方案,进行资产重新整合,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在美国历史上,通过破产保护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屡见不鲜。我国很多地方也已积累了大量破产重整的案例,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后加以推广。
第二,注意依靠市场办法处置不良债务。此轮解决产能过剩和企业退出中的不良资产和不良债务问题,应更好地借鉴上世纪90年代处置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但由于环境发生了变化,当时主要以政策性处置为主,现在市场化手段和处置主体都有了根本性变化,此轮要减少政策性因素,应主要以市场办法处置为主。例如,我国已具备了采用市场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问题的条件和能力,如各项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运营的政策先后出台,法规的逐步健全,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开展市场化不良资产处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良资产管理市场的参与主体不断扩大,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外,自2012年以来,先后成立了10多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当地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丰富了市场参与主体。未来一些民营资本和外资可能也会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为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当前处置不良资产,不单单依靠某一种手段实现,而是多种金融工具配套使用,同时,这些金融工具已经非常成熟,国内外的使用经验可以直接用于指导本轮的不良资产处置。
四、要与目前国企改革及国企其它改革结合起来
从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产能过剩问题,也是国企改革问题。产能和企业退出最难的问题是人,而民营企业相对容易些,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一是在国企人员安置上要有系统政策。上世纪90年代在解决职工下岗分流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如土地等资产处置后可用来安置职工、在债务处理上人员债务优先于其他债务、双买断(买断工龄、买断身份)、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员工持股等。这一轮改革应进一步明确的是,如何支持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来偿付员工费用,如何改进员工补偿方式,如何推进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二是要与国企其他改革相衔接。如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成立,最好是由这些成立后的市场化出资人主体来推进所属企业的改制、重组及人员安置,有这样一个隔离层,政府的压力会小些,企业也可有更大的自主权对员工做出更妥善的安排;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不进行全面的改制和人员身份转换,而是企业有选择地在内部进行人员分流,矛盾会非常大,将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允许自由择业,矛盾相对小一些。除此之外,还要考虑与激励机制改革、管理层选聘制度改革等相结合。
五、强化组织保障,积极稳妥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制定涉及到的环保、土地、金融、财政、科技、就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建立“僵尸企业”处置督查制度。通过强化组织保障,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㈤ 基层供销社如何做好僵尸企业管理提升

基层供销社做好僵尸企业管理只能放权,利用供销社的无形资产,发现好的领头人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傍活企业。

㈥ 处置僵尸企业的措施

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遵循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僵尸企业”的具体成因、困难程度以及行业类型等加以处置。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实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方案,力争“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数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尸企业”数据库,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力争做到“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2.对扭亏无望但其资产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企业,以兼并重组方式盘活其资产。部分“僵尸企业”的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可通过兼并重组方式盘活其资产,优化产能结构。一是鼓励和引导行业优势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僵尸企业”重组。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兼并,积极协调解决跨地区兼并过程中遇到的地区间利益分割问题。二是鼓励非国有企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有“僵尸企业”的重组。三是强化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特别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并重组。
3.对因特殊原因一时陷入困境但仍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企业,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对仍具有一定市场发展前景的特困企业,政府应通过以税费和利息减免、暂缓还本付息、债权转股权、剥离企业社会职能等方式减轻企业财务和社会负担。协调银行等金融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4.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困境的企业,可考虑由优势龙头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托管经营。对这部分企业,可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企业有偿经营。受托方通过引入有效经营机制、科学管理手段、创新性科研成果和优质品牌等,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5.对确实无法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破产清算,重点做好企业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于那些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并长期亏损和停产等无法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应加快清理退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通过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计划等方式进行人员安置。
6.强化组织保障,积极稳妥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制定涉及到的环保、土地、金融、财政、科技、就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建立“僵尸企业”处置督查制度。

㈦ 我单位现在成了僵尸企业三十多年无主管部门管理怎么申请破产需要多久

一、破产清算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

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破产清算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二、破产清算流程是怎么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怎么办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中第四十六条也有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㈧ 厂里的家属楼为什么要物业公司来管理

毕竟是家属楼,也需要保洁,绿化,消防以及门卫等等服务,所以需要物业公司来管理。

㈨ 如何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深入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我国处置僵尸的主要措施:
并购重组,这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问题的前提是,僵尸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经营效益的空间。
托管经营,这是指所有者将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
扶持发展,这是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采取的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
破产退出,目前对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一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二是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跑路”逃废债务;四是通过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㈩ 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办法

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一次性整体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购重组来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前提是,僵尸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对并购主体来说存在有进行资源与资产整合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的空间。对并购主体来说,通过低成本的并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对僵尸企业来说,通过并入并购主体成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决员工安置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有效解决原来的经营困难问题。
2.托管经营
所谓托管,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就是通过契约形式,受托方有条件地接受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经营通过“外在于”企业的经营者投入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并把有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优质品牌等引入企业,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3.扶持发展
针对那些因为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其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重新焕发发展活力,以发展实现自我脱困。对这类具备自我发展脱困的企业来说,所需要的就是为他们止血和输血。
4.破产退出
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第一种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但前提条件是企业股东必须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第二种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种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企业经营者“跑路”逃废债务。第四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