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火灾原因鉴定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现场进行封闭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发生火灾后火灾造成的原因不明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现场进行封闭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当完成以下调查工作:(一)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二)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三)其他应当进行的调查工作。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⑵ 起火原因鉴定有哪些鉴定机构
起火原因鉴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令:第二章第六条明确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起火原因有多种,分为人为纵火和自然起火,起火原因鉴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起火原因鉴定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途径,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勘查鉴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通过这两种救济途径进行维权。消防警察根据警情指派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进行灭火,会根据警情对火势进行一个初步的研判,决定派多少车辆和多少消防人员。
⑶ 消防队如何鉴定起火原因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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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⑷ 问349: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2)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4)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⑸ 问352: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如何进行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起火场所概况;
②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③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④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⑤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⑹ 火灾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一、火灾事故原因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遇明火燃烧;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遇高温物体起火;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被雷电击中起火;
4、电气线路短路、过载、接触不良、电弧等引发起火;
5、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输送过程中遇静电火花或其他火花引发起火。
6、部分在空气中自燃的物质如黄磷、硅烷和遇水自燃的金属如钠、钾、锂等在储存和使用不当也会引发起火;
7、设备泄漏,高温易燃介质流出引发起火。
二、火灾事故预防措施
1、有可燃物的作业现场严格控制明火存在,对必须动火作业的情况,需要经过审批,确保现场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作业;
2、有可燃物的作业现场,高温设备表面必须进行保温处理;不得使用碘钨灯和大功率白炽灯;
3、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定期进行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有效;
4、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易燃易爆场所应当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5、易燃易爆场所设备应有静电导出措施,操作人员应使用防静电工作服,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6、易自燃的危险物质必须做好保护储存措施,防止泄露;
7、做好设备维护保养,防止高温易燃介质泄漏。
8、作业现场应尽量减少可燃物存放,一般不超过一天使用量。
9、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时扑灭初始火灾。
火灾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篇2]
电气线路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线路的短路、过载或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引起电线、电缆过热,从而造成火灾。
一、短路
(一)定义:电气线路中的导线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地线)的连接,在回路中引起电流的瞬间骤然增大的'现象叫短路。根据欧姆定律,短路时由于电阻突然减小则电流将突然增大。因此, 线路短路时在极短的时间内会发出很大的热量,这个热量不仅能使绝缘层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邻近的易燃、可燃物质燃烧,从而造成火灾。
(二)短路的形式
相线之间相接叫相间短路;相线与零线(地线)相接叫直接接地短路;相线与接地导体相接叫间接接地短路。
(三)电气线路发生短路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绝缘电线、电缆时,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使绝缘受高温、潮湿或腐蚀等作用,失去了绝缘能力。
2.线路年久失修,绝缘层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裸露。
3.电源过电压,使电线绝缘被击穿。
4.安装、修理人员接错线路,或带电作业时造成人为碰线短路。
5.裸电线安装太低,金属物不慎碰在电线上;线路上有金属物件或小动物跌落,发生电线之间的跨接。
6.架空线路电线间距太小,档距过大,电线松弛,有可能发生两线相碰;架空电线与建筑物、树木距离太近,使电线与建筑物或树木接触。
7.电线机械强度不够,导致电线断落接触大地,或断落在另一根电线上。
8.不按规定要求私拉乱接,管理不善,维护不当造成短路。
9.高压架空线路的绝缘子耐压程度过低,引起线路的对地短路。
(四)防止短路的措施
1.按照环境特点安装导线,应考虑潮湿、化学腐蚀、高温场所和额定电压的要求。
2.导线与导线、墙壁、顶棚、金属构件之间,以及固定导线的绝缘子、瓷瓶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3.距地面2m以及穿过楼板和墙壁的导线,均应有保护绝缘的措施,以防损伤。
4.绝缘导线切忌用 铁丝捆扎和铁钉搭挂。
5.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测定。
6.安装线路应为持证电工安装。
7.安装相应的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二、过载(超负荷)
(一)定义:电气线路中允许连续通过而不致于使电线过热的电流量,称为安全载流量或安
全电流。如导线流过的电流超过安全电流值,就叫导线过载。电线过载,一般在不考虑电压降的情况下,以温升为标准。
一般导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度。当过载时,导线的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值, 会使绝缘加速老化,甚至损坏,引起短路火灾事故。
(二)发生过载的主要原因有:
1.导线截面积选择不当,实际负载超过了导线的安全载流量。
2.在线路中接入了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配电线路的负载能力。
(三)防止过载的措施
1.合理选用导线截面。
2.切忌乱拉电线和过多的接入负载。
3.定期检查线路负载与设备增减情况。
4.安装相应的保险或自动开关。
三、接触电阻过大
(一)定义:导体连接时,在接触面上形成的电阻称为接触电阻。接头处理良好,则接触电阻小;连接不牢或其他原因,使接头接触不良,则会导致局部接触电阻过大,产生高温,使金属变色甚至熔化,引起绝缘材料中可燃物燃烧。
(二)发生接触电阻过大的主要原因有:
1.安装质量差,造成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连接点连接不牢。
2.导线的连接处沾有杂质,如氧化层、泥土、油污等。
3.连接点由于长期震动或冷热变化,使接头松动。
4.铜铝混接时,由于接头处理不当,在电腐蚀作用下接触电阻会很快增大。
大家知道,线路接通电源之后,电流通过电线、接头和设备就会发热,这是正常现象。接头做得好,接触电阻不大,连接点的发热量就小,可以保持正常温度。如果接头接得不好,接触电阻就会增大,同时产生的热量也就多。在一定电流下,电阻越大发热量就越多。因此,有较大接触电阻的线段就会强烈发热,使温度急剧升高引起导线绝缘层的燃烧,以致引起附近电线上的粉尘、纤维等物质燃烧起来,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火灾。如棉纺厂的电动机振动时,就有可能使接头松动,产生接触电阻过大,因局部温度升高引燃棉尘或飞絮发生火灾。
(三)防止接触电阻过大的措施:
1.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头,对于必不可少的接头,必须紧密结合,牢固可靠。
2.铜芯导线采用绞接时,应尽量再进行锡焊处理,一般应采用焊接和压接。
3.铜铝相接应采用铜铝接头,并用压接法连接。
4.经常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为了防止或减少配电线路事故的发生,必须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安装使用时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维护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 四 电气火灾如何扑救呢? 】
要根据用电情况,要配置相适应的二氧化碳、干粉1211等灭电火的消防器材,当电气火灾一旦发生的时候,立即使有效的扑灭电气火灾。扑救电气火灾首先要切断电源,然后根据火灾现场情况采取确当方法扑救火灾。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带电灭火时应该注意,对初起
的电气火灾可用灭电火的灭火剂和灭火器灭火,为了保证灭火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应当使人体与带电体之间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如电压为110千伏时,最小安全距离为一米,电压为330千伏时,最小安全距离位2.4米。有些单位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装置,可以迅速启动,扑灭电气设备火灾。用水带电灭火,最好用喷雾水枪,也可以用直流水枪打点射灭火。
【五 小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认识到,为防止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学生的安全与健康,在校住宿学生安全用电始终是一个必须时刻引起高度重视的课题
每一位在校学生都必须做到:
1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宿舍使用电热棒,电炉等电器,严禁在寝室使用蜡烛等明火。大功率用电器轻则造成跳闸,损坏电器或者电力设施,重则引发火灾或触电,学校的制度并无不妥。学生应自觉节约用电,不使用时要随时随手关闭电源
2 注意用电安全,不得乱接电源,各种充电器材要在有人监护时使用,使用完毕后尽快拿下。
⑺ 问345: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原则和基本任务分别是什么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以及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火灾责任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
(1)调查火灾原因。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与灾害成因两个方面。起火原因是指直接导致起火燃烧的原因;致灾原因是指直接造成火灾危害后果的原因。火灾原因调查就是要查清起火原因及致灾原因,确定火灾事故的性质,为消防安全工作积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资料,从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对策,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为改进火灾扑救工作,调整灭火作战计划,增加新的灭火设备或器材,研究新的灭火战术及技术对策提供经验和素材。
(2)作出技术鉴定,为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提供事实根据,导致火灾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使职工群众由中受到启发教育,从而提高人们的防火警惕性。
(3)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时有力地打击放火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
(4)统计火灾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为国家提供准确的时效性强的火灾情报与统计资料,为制定消防工作对策提供决策依据。
(5)及时发现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难题,为消防科研部门提供研究课题,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解决实际问题,使消防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⑻ 问351: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如何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调查需要,适时对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收集到的证据、线索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火灾事故的主要事实、调查工作重点和方向。
(1)调查询问
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②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③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2)物证提取。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进行。
①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②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③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3)现场实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及见证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验的目的、时间、环境、地点以及使用仪器或者物品、过程以及实验结果等。
(4)火灾检验与鉴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①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②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③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④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①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②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③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④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5)火灾损失统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