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食品安全如何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規定了食品監督管理方面各級政府部分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一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一百一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獲知本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商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
② 食品違法可以分成幾類不同違法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違法分類及處罰】
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衛生許可證,並同時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10人以下,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在11人至30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在31人至100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101人以上或者人員死亡,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准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規定確定食物中毒事故。
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後果的;
2、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
1、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許可證上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2、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3、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而擅自進行改建、擴建的;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繳衛生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衛生行政部門收繳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六、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並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七、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並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八、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衛生標准和衛生處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品種、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的;
2、以掩蓋食品腐敗或以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3、經營或使用未經批準的,受污染或者變質的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的;
4、其它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
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即擅自生產經營本條所列產品的;
2、採用的原材料、助劑違反國家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范圍和使用量的;
3、本條所列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造成食品污染的;
4、其他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
十、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1、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簡稱"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2、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口、經營的;
3、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使用已被衛生部撤銷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按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查處。
十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1、不按規定標明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2、虛假標注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不標注中文標識。包裝標識不清楚、不易辨識的,按前款第一項查處。
十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2、不按規定調離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的。
③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第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第六條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二章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第八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第九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第十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第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第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第十三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第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④ 食品違法行為及罰則
法律分析:銷售超過保存期的預包裝食品,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食品和違法銷售收入,並處五千元罰款或者該批食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⑤ 食品衛生怎麼投訴舉報
投訴食品衛生問題的投訴舉報方法
投訴食品衛生問題的投訴舉報方法 春、夏季是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投訴舉報的多發期,消費者通過投訴舉報可以直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食物中毒調查處理結果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申請賠償的重要證據,另一方面,當前食品衛生舉報的線索已成為衛生行政部門立案查處的重要案源之一,通過向衛生行政部門檢舉食品衛生違法行為,可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食品衛生法》第五條專門對此作了規定「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當陽市衛生局也專門制定了《當陽市舉報衛生違法案件獎勵暫行辦法》,事實上,食品衛生類的投訴舉報已被廣大消費者認同和運用,成為衛生行政部門歷年來受理比重最大的一類投訴舉報。
衛生行政部門在受理群眾投訴舉報時,經常會碰到投訴舉報者因不知投訴舉報有關常識致使時機貽誤、證據消失,自身合法權益無法有效維護,甚至無法追究食品衛生違法肇事者的責任。因此,消費者在投訴舉報時要注意:
(一)食品衛生投訴舉報的受理范圍包括制售劣質食品行為、食物中毒、餐飲衛生差、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不良、銷售發霉、變質、過期食品等侵犯消費者權益,不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
(二)投訴舉報一定要及時,在事發後盡可能早的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反映,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在第一時間內調查處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比如發生食物中毒時,有的消費者想和飯店「私了」,以獲得一定賠償,往往「私了」不成時才想到投訴舉報,這時調查處理食物中毒的最佳時機已喪失,可疑食品被銷毀,加工操作場所被清洗消毒,中毒者已康復,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取到有力證據。此時,如果飯店又反悔不認帳,衛生行政部門也難幫助受害的消費者討回權益。
(三)在投訴舉報時,要盡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證據,供衛生行政部門查證使用,如:發票、門診或住院病歷、購買的食品包裝袋、照片等。
所以,消費者在購物、餐飲消費時要索要發票,保留好有關證據。
(四)在投訴舉報時,要盡可能詳實,把要投訴的或要舉報的事實原原本本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不要捏造或歪曲事實,要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包括名稱、地址,舉報還要有具體的違法事實,以便能及時立案查處、盡早結案。
用電話或信函舉報時,最好不要匿名,要充分信任衛生行政部門,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便於進一步核實情況,防止疏忽重要線索,並能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舉報者。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
四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
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巡迴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投訴舉報的簡介 投訴舉報就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控訴和向上級報告
電話(110),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電話;匿名信件;郵件;口頭報告;
⑥ 淺談如何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食品安全監測。
2.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標准。
3.構建食品安全信息體系。
4.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撐能力。
5.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應急體系建設。
6.建立食品安全評估評價體系。
7.完善食品安全誠信體系。
8.繼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9.完善食品安全相關認證。
10.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1.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6)怎樣快速查處食品違法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既包括生產安全,也包括經營安全;既包括結果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既包括現實安全,也包括未來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⑦ 上海「從嚴從快」查處涉保供物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保供物資質量如何保證
上海“從嚴從快”查處涉保供物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保供物資質量做好保證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首先是商家一定要誠信經營、上海市民也要對這樣的事件加強監督、對於這種行為上海有關部門也必須對此加大處罰力度。
首先商家一定要誠信經營
商家要誠信經營其實這是從小初高中我教師都一直在教我們的東西,做人要誠信,而作為商家來說更重要的也是誠信經營,只有誠信經營的商家在今天的發展中才會越走越遠,否則,商家就會很快地無地自容,在市場上生存不下去,而上海“從嚴從快”查處涉保供物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也就在說明著有的商家還沒有做到誠信經營。
總之,對於上海“從嚴從快”查處涉保供物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保供物資質量的保證,我認為是可以從商家自身,個人以及相關部門的角度出發去進行處理,只有各方有形成作用,那麼物資的質量就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