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有效期怎麼寫
法律分析:1、合同生效時間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麼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准主要有以下幾類: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3、未規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如果雙方經協商可以達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則有效期限就此確定。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應根據合同類型查詢相關法律,看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法律對於特定合同在合同沒有規定有效期時會有明文規定,此時按法律規定便可。倘若法律也沒有規定,那麼則依據不同合同類型的慣例確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為長時間則為多長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2. 協議的合同期限怎麼寫
合同期限的寫法: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期限即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可以雙方約定,然後根據雙方約定的具體內容來填寫就可以了,具體時間長短需要結合雙方規定的內容來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3. 補充協議的有效期怎麼寫
補充協議有效期寫法有以下幾種:
1、補充協議之有效時間與正式協議有效日期一致,與正式協議有效期內,產生法律效應,隨正式協議失效而失效;
2、正式協議若可續簽,可以改為補充協議之有效性與正式協議一致,在正式協議及其續簽協議有效期內,產生法律效應,隨正式協議失效而失效;
3、懶一點可以這么寫,補充協議長期有效,除非在補充協議條文中明確規定其有效期不與正式協議保持一致,補充協議在正式協議失效之時是自動失效的。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2、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3、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4. 合同有效期限怎麼寫
【法律分析】
合同期限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或者履行期限,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要求。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5. 協議期限怎麼寫
法律分析: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這份合同生效和廢止的時間長度。
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自某時開始至某時截止或者至簽字之日起到某時截止,還有約定是某個事項完成之日截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
有些合同雖然約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項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一般要在合同中約定)。
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於合同自然終止一類。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著其沒有了任何效力,當然,合同法特別規定的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也就是說,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後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這些實際上與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形成了一定的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可以雙方約定,然後根據雙方約定的具體內容來填寫就可以了,具體時間長短需要結合雙方規定的內容來看。關於合同有效期限或是合同到了有效期都沒有盡快處理時,應該來華律網上做個咨詢問問專業法律人士。
6. 簽合同有效期限怎麼寫
合同的有效期限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標的的數量、質量、履行難易程度自行協商確定。如果合同是依法訂立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合同的起止時間,即有效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