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計件工時工作時間可以超時嗎
法律分析:計件工時工作時間可以超時,只是超時的情況,必須按照加班來進行計算。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制度。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含實物和服務)來計算勞動報酬。一般認為,當員工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後,用人單位又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可以認定加班事實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Ⅱ 計件工資勞動法有規定勞動時間嗎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於計件工資沒有明確規定。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並不改變工作時間標准。按照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超過40小時的。勞動就應屬於加班。按照公司的規定聽起來是多勞多得,但這種多勞多得僅適用於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工作量的情況下。在法定工時外完成的,就應認定為加班,加班自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是幾個小時超時怎麼處理
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超時則按照加班處理給勞動者付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根據《新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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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計件工資的工作時間有什麼規定
不論與什麼形式計算工資,實行綜合計時制度除外,必須遵守法定正常的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因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並依法支付加班費。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根據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合理的確定單價及工作任務,不得變相強迫加班或者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中約定不能完成任務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的條款沒有法律效力。不論計件還是其他形式,工作時間必須參考法定的工作時間,綜合計時一個綜合周期內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視為延長工作工時間,應當支付加班費。
Ⅳ 計件工作時間有哪些要求
計件工作時間有下列規定: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每日可延長不超過一小時,情況特殊的,每日可延長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計件加班時間勞動法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即使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也不能規避加班費。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按照計件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適當的安排加班時間,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Ⅶ 勞動法關於計件工資的規定
法律分析: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Ⅷ 勞動法關於計件工資的規定包括哪些
計件工資勞動法規定有:
1、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確定的原則,以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2、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班的,對付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Ⅸ 《勞動法》規定農民工一天工作時間是多少
每日不能超過八小時。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目前,職工的標准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
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標准工作時間范圍內合理安排生產和勞動時間。但每日不能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本條應理解為:
(一)對於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在實行新的工時制度下應既能保證勞動者享受縮短工時的待遇,又盡量保證勞動者的計件工資收入不減少。
(二)如果適當調整勞動定額,在保證勞動者計件工資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計件單價可以不作調整;如果調整勞動定額有困難,就應該考慮適當調整勞動者計件單價,以保證收入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