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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的宅基地怎樣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0-16 01:05:11

A.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關於宅基地的法律層面的規定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可以參考各省的具體規定,不同省份的規定內容一般會有所差異。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B. 宅基地管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登記管理辦法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國家法律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C. 宅基地管理方法

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 現今國家涉及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法規 1、《土地管理法》第8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關政策 1、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嚴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審批,鼓勵農民進鎮購房或按規劃集中建房,節約的宅基地可用於小城鎮建設用地。對進鎮農戶的宅基地,要適時置換出來,防止閑置浪費。 2、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管理,鼓勵農村開展土地整理和村莊整治,推動新辦鄉村工業向鎮區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宅基地規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增收的若干意見》: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抓緊編制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安排村莊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根據區域資源條件修訂宅基地使用標准。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補償指標必須依法進行,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計劃管理。 6、《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7、《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D.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的針對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的集體所有地的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E. 宅基地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第七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F.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

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G. 農村宅基地由什麼部門管理的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H. 泉州宅基地申請對象資格條件有哪些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申請用於建造自住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級規定標准。經批准異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嚴格宅基地申請對象資格條件,充分應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和農村宅基地及農房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對象身份、住房現狀、舊宅處置方式等資格條件的審核把關,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對宅基地面積或住房面積已達標、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將舊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法律依據: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一、嚴格依法審批管理
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嚴格執行《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制定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建設管理的規定,對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建設規模(如佔地面積、層數、層高)、建設技術指標等進行明確。
(一)嚴格「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准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各地要劃定中心城區及各鎮鎮區規劃區范圍,規劃區范圍內外可以實行差別化居住保障,參照城鎮規劃和集約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嚴格申請條件。充分應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和農村宅基地及農房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對象身份、住房現狀、舊宅處置方式等資格條件的審核把關,對宅基地面積或住房面積已達標、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將舊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農村村民按照《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申請宅基地。
(三)規范村級審查。農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經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同意後,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書面申請。
村委會定期依法組織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宅基地申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進行審議,重點審查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影響相鄰權利人利益,舊宅處置方式等。審議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同意申請對象申請的,在本村張榜公布,徵求本村村民意見。自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應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連同會議紀要、公示和申請人承諾書、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四)規范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國土空間規劃、宅基地審批、農房建設等聯動運行的聯審聯批機制,完善聯審聯辦制度;要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審批工作中,國土空間規劃審查主要包括擬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用途管制等要求,擬建層數和層高、建築面積是否符合規定;地質災害預防是否符合規定,包括選址是否位於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用地審查主要包括擬用地的用地面積、用地權屬和地類性質是否符合規定。農房建設審查主要包括建築風貌是否符合規定,建房方案是否選用省、市級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編印的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集,自行設計的,方案是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是否符合建築風貌引導和管控要求;是否選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承建。宅基地資格條件審查主要包括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舊宅處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委會的意見、會議紀要、公示材料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等材料是否齊全。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聯審結果依法作出審批,同意利用舊宅基地或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的,1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在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公布,並組織力量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所在縣級自然資源等職能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批准同意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並按規定程序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自建房質量安全提醒制度,推廣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到村到戶。同時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備案。

I. 農村宅基地怎麼管理

農村宅基地常見糾紛及其審理

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後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後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採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於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佔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准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准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後,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

對於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回答者:hit_tl - 試用期 一級 4-9 18:37

如果鄰居的建築是臨時建築,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就必須得拆,還你宅基地.他不得以別人佔用了他的宅基地為抗辯理由,這是兩個民事法律關系.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你可以找村民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