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為人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適應什麼法條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二十六條:過錯相抵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於「與有過失」或者「過失相抵」的規定。
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讓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權人可以被侵權人的過錯為由進行抗辯,要求減輕自己的侵權責任,主要是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
一、與有過失(過失相抵)是否應當規定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在立法過程中,與有過失(過失相抵)是否應當規定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之一,曾經存在過不同意見,簡要如下:
從大陸法系有代表性的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來看,多數將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制度規定在債法總則,因為「與有過失(過失相抵)」既適用於侵權責任,也適用於違約責任。例如《德國民法典》第254條規定:「損害的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損害賠償的義務與賠償的范圍,視當時的情況特別是損害的原因主要在何方而決定之。即使被害人的過失僅限於對債務人既不知也不可知的,有造成異常嚴重損害的危險怠於防止或者減少損害時,也同樣適用前款規定。於此准用第278條的規定。」該條即是規定在《德國民法典》第二編「債的關系法」中的第一章「債的關系的內容」之中。我國台灣地區也是如此。大陸法系也有少數國家將「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分別規定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規定中。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22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確定損害賠償額。」該條即是規定在《日本民法典》第五章「不法行為」之中。
從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來看,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制度基本用於解決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梁慧星研究員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侵權行為法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中的侵權行為編,均將「與有過失(過失相抵)」規定在損害賠償一章中。
在立法過程中,有些同志建議將「過失相抵」規定在損害賠償部分,即本法的第二章。理由是:「與有過失(過失相抵)」不應作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即使侵權人沒有對被侵權人的過錯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法院也可以減少侵權人的損害賠償數額。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損害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准用之。」
也有些同志建議將「與有過失(過失相抵)」規定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之一。理由是:(1)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當然可以作為侵權人的抗辯事由。侵權人可以據此要求減少自己的損害賠償數額;(2)侵權人即是債務人,其對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需要法律予以明示。侵權人進行抗辯並提供證據後,法院應當考慮侵權人的主張,在有證據證明被侵權人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減少侵權人的損害賠償額;(3)從理論上講,抗辯事由不僅包括免除責任的情形,也包括減輕責任的情形。而被侵權人對於損害發生的過錯,屬於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形;(4)將被侵權人的過錯作為侵權人的抗辯事由,並不妨礙在侵權人沒有據此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可以主動考慮被侵權人過錯的情形,即法院可以斟酌被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確定減少損害賠償的數額。
二、與有過失(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
在立法過程中,與有過失(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特別是與有過失(過失相抵)是否適用於無過錯責任,我國理論界的爭論由來已久。簡要如下:
(一)與有過失(過失相抵)應當適用於無過錯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梁慧星研究員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侵權行為法編第1630條的「理由」中陳述:「無過錯責任只是不考慮加害人有無過錯,並不是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按照受害人過錯的大小,減輕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法理並不矛盾。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實質是用受害人的過失抵消加害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採納了上述觀點。其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按照該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但受害人屬於輕微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俄羅斯民法典》採納類似的觀點。該法典第1083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有重大過失而致害人無過錯,且其責任不以過錯為必要時,應減少致害人賠償的數額或者免除其賠償損害,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損害,不得免除賠償損害。」
(二)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僅適用於過錯責任
在立法過程中,有些同志認為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僅適用於過錯責任。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從該條中的「也」字可以看出,侵權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才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侵權人有過錯,才能談得上受害人也有過錯。該條實質上強調了侵權人的過錯責任。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蒙古國民法典》採納了類似的觀點。該法典第394條規定:「受害人對造成損害或擴大損害程度也有疏忽或者漫不經心的,則可考慮當事人的過錯減少加害人的責任額。」
從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來看,與有過失(過失相抵)的適用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不包括對與有過失進行抗辯
按照本法第七十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人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前提下,才能免除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失,哪怕是重大過失造成的,也不能減輕民用核設施經營人的責任。
2.法律規定只能以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進行抗辯
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主體只有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前提下,才能對受害人進行抗辯,即要求減輕自己的責任。例如:(1)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度危險物的佔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能夠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2)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才可以減輕責任。(3)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3.法律規定可以受害人的與有過失進行抗辯(1)按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能夠證明損害是部分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相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2)按照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三、與有過失與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關系
在立法過程中,有些同志建議將本條中的「過錯」改為「過失」。理由是:(1)從德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來看,都強調的是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過失;(2)「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損害,則不是減輕行為人責任的問題,而應當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免除行為人的責任。
本法沒有採納上述意見。理由是:如果損害完全是由於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應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完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但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而侵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屬於減輕侵權人責任的問題。例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酒後且嚴重超速度行駛的,對機動車駕駛人也不能免除責任,而只能是減輕責任。
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但行為人有輕微過失的,是否構成與有過失的問題。例如社會上已經發生的不少機動車「碰瓷」的案例,「碰瓷」行為基本是在機動車違規並線或走非機動車道等輕微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實施的。在立法過程中,多數同志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對「碰瓷」的人不應給予賠償,即應當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第30條的「立法理由」陳述:「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范圍,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而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加害人也可以免責。在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范圍,若受害人故意,加害人即可免責。」
㈡ 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如何界定
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的是無過錯原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
而且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而推定過錯責任,由於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㈢ 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怎樣界定
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的界定: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㈣ 分析自身違法行為原因及危害
1、自身違法行為的原因如下:
①違法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單純的思想意識活動不能構成違法;
②違法必須有被侵犯的客體,即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③違法必須是行為者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即行為人有主觀方面的過錯的行為;
④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置的法人。
2、自身違法行為的危害是通過超越法律允許限度的權利濫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積極義務,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
(4)如何界定自身過錯原因擴展閱讀:
狹義的合法行為:編輯即法律調整意義上的合法行為,指主體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實施的,符合法律規范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從而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法理學中所稱的合法行為一般是指狹義的合法行為。
它具有下列特徵:
(1)從法律評價角度看,它是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為,即處於法律調整范圍內的行為。這使它與非法律行為相區別。
(2)從行為的法律性質看,它是合乎法律規范要求的行為,表現為對規范中指引的行為模式的遵守。
(3)從行為後果看,它通常產生滿足社會需求的結果,因而是有益於社會或至少是無害於社會的行為。
(4)從國家意志的角度看,它是國家所要求、希望或允許的行為,法律設有相對應的義務以保障它的實現。
(5)從法律後果看,它引起肯定性法律後果,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行為。上述第二至第五個特徵,使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相區別。
參考資料:網路-違法
㈤ 朋友在一起聚會喝酒,其中一人因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依法責任如何界定
要看責任如何劃分。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醉酒的人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在喝酒的過程中是不是給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勸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後誰去扶助他,經醉酒死亡後陪酒的人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因自身過錯原因造成飲酒死亡,無論發生在飲酒現場,還是在家中死亡,只要同行人盡到了提醒、勸阻、通知家人、照顧、護送義務,同行人是無過錯的,不需要進行賠償。勸酒人應當能夠合理地預見到其勸酒行為可能對其他飲酒人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在多數情況下該勸酒人應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人負有注意義務。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㈥ 民事過錯責任的認定
法律分析: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它是現代侵權法之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有過錯必須擔責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從侵權法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上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種: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上的故意和過失有別於刑事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它沒有民事法律後果上的區別,也就是說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而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區別很大,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且相應較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㈦ 過錯程度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新的過錯程度區分採取「未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一統一的標准,在過錯的統一框架內進行,通過主、客觀加重因素依次提高過錯程度。
1、行為人僅僅違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義務,無其他主、客觀加重因素的為一般過失;2、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製造了一種明顯且嚴重的危險,並且行為人對危險結果有高度或然性認識的為重大過失;3、行為人預見到自己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結果必定發生,或者相信自己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基本上必定」會導致危害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㈧ 如何檢討自己的過失
一:沉穩 (1)不要隨便顯露你的情緒。 (2)不要逢人就訴說你的困難和遭遇。 (3)在征詢別人的意見之前,自己先思考,但不要先講。 (4)不要一有機會就嘮叨你的不滿。 (5)重要的決定盡量有別人商量,最好隔一天再發布。 (6)講話不要有任何的慌張,走路也是。二:細心 (1)對身邊發生的事情,常思考它們的因果關系。 (2)對做不到位的執行問題,要發掘它們的根本症結。 (3)對習以為常的做事方法,要有改進或優化的建議。 (4)做什麼事情都要養成有條不紊和井然有序的習慣。 (5)經常去找幾個別人看不出來的毛病或弊端。 (6)自己要隨時隨地對有所不足的地方補位。 三:膽識 (1)不要常用缺乏自信的詞句 (2)不要常常反悔,輕易推翻已經決定的事。 (3)在眾人爭執不休時,不要沒有主見。 (4)整體氛圍低落時,你要樂觀、陽光。 (5)做任何事情都要用心,因為有人在看著你。 (6)事情不順的時候,歇口氣,重新尋找突破口,就結束也要干凈利落。四:大度 (1)不要刻意把有可能是夥伴的人變成對手。 (2)對別人的小過失、小錯誤不要斤斤計較。 (3)在金錢上要大方,學習三施(財施、法施、無畏施) (4)不要有權力的傲慢和知識的偏見。 (5)任何成果和成就都應和別人分享。 (6)必須有人犧牲或奉獻的時候,自己走在前面。五:誠信 (1)做不到的事情不要說,說了就努力做到。 (2)虛的口號或標語不要常掛嘴上。 (3)針對客戶提出的「不誠信」問題,拿出改善的方法。 (4)停止一切「不道德」的手段。 (5)耍弄小聰明,要不得! (6)計算一下產品或服務的誠信代價,那就是品牌成本。六:擔當 (1)檢討任何過失的時候,先從自身或自己人開始反省。 (2)事項結束後,先審查過錯,再列述功勞。 (3)認錯從上級開始,表功從下級啟動 (4)著手一個計劃,先將權責界定清楚,而且分配得當。 (5)對「怕事」的人或組織要挑明了說。 (6)勇於承擔責任。
㈨ 民法典侵權責任中如何認定過錯
侵權責任中這樣認定過錯:
1、認定過錯,行為人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行為人需要實施危害行為。
3、法律對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具有否定評價。
4、在判斷過錯時要區分故意與過失。
5、過錯具有客觀行為和客觀聯系的屬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