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作中受傷如何處理
無論公司買的什麼險種,用人單位的員工受到工傷的,則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的其它保險只是補充賠償,不足部分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於工傷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與《社會保險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可以自已查閱。
Ⅱ 在工作中受重傷是否要報案,這樣對以後的賠付工作是否有好處
工傷屬於勞動部門管轄,派出所不會受理的,應為這既不是治安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即便你去報案,民警處於負責給你做個報案材料,也會給你說明這些。而且對你的賠償是有相關規定的,跟你報案不報案沒有關系。建議去勞動局,勞動站去處理。自己也可以咨詢律師或者懂的朋友
Ⅲ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了,怎麼辦,老闆應該怎麼辦
工傷賠償項目哪些 ()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由所單位按照本單位公差伙食補助標准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 外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統籌區外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公差標准報銷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本條第三款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或者業需要經勞能力鑒定委員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家規定標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變由所單位按月支付 (七) 護理費能自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由所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能力鑒定委員確認需要護理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按照完全能自理、部能自理或者部能自理3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別統籌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40%或者30% (八) 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級傷殘24月本工資二級傷殘22月本工資三級傷殘20月本工資四級傷殘18月本工資;五級傷殘16月本工資六級傷殘14月本工資七級傷殘12月本工資八級傷殘10月本工資;九級傷殘8月本工資十級傷殘6月本工資 (九) 傷殘津貼職工工緻殘鑒定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級傷殘24月本工資二級傷殘22月本工資三級傷殘20月本工資四級傷殘18月本工資職工工緻殘鑒定五級、六級傷殘保留與用單位勞關系由用單位安排適工作難安排工作由用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五級傷殘本工資70%六級傷殘本工資60% (十) 性傷殘業補助金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工緻殘鑒定五級、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提該職工與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關系由用單位支付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業補助金;職工工緻殘鑒定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提解除勞合同由用單位支付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 (十)喪葬補助金職工工死亡喪葬補助金6月統籌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工資定比例發給由工死亡職工前提供主要源、勞能力親屬標准:配偶每月40%其親屬每每月30%孤寡或者孤每每月述標准基礎增加10%核定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高於工死亡職工前工資供養親屬具體范圍由務院勞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十三)性工亡補助金性工亡補助金標准48月至60月統籌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區民政府根據經濟、社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備案
Ⅳ 工作中受傷依據法律怎麼辦
不知你具體什麼情況,具體包括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各地規定不一。
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2]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Ⅳ 員工工作中受傷怎麼處理
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Ⅵ 因工作期間受傷怎麼辦
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屬於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Ⅶ 在私人工廠工作意外受傷該到什麼地方報案
摘要 你好,你的情況我已經了解了,首先對於這個情況屬於一個工傷問題。也就是說像您這種情況,在工作中意外受傷,這個情況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被認定為工傷以後,您要去相關的一個。工傷鑒定部門去鑒定的這個工傷等級。建立以後,您可以根據這個工傷問題向您的用人單位,也就是你的僱傭者進行一個索賠。
Ⅷ 如果在工作中受傷了怎麼辦
在單位上班受傷,可以按照工傷認定程序處理,首先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在單位上班受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然後再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之後根據鑒定結果確定賠償金額。如果員工受傷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Ⅸ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後應怎樣處理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屬於工傷,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本人或親屬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自員工受傷之日起30日,受傷職工或家屬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提供資料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