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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移送原因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2-05-18 07:51:08

❶ 移送起訴是怎麼回事是從哪移送到哪最終還會被起訴嗎

移送起訴是指公安機關偵查後,將案卷已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訴訟。最終是否會被起訴,要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的情況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❷ 公安機關之間案件移交

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案件的審核流程分為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以及法院階段。公安階段一般都是收集證據,對案件的一手情況進行整理,然後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判定。檢察院階段是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的有關資料的審查,以及是否起訴做一些判斷。法院階段則是對案件的最終審判。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並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並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的時候,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的調查許可權管理范圍之內,那麼公安機關將需要把案件交由有相關許可權的機構來進行處理。但是需要通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來進行簽字才能夠進行相關的移交。


❸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移交至公安機關是什麼原因

案件本身證據不夠充分,需要補充偵查是一個原因,以二次退查為限。但是實際過程中也存在換時間的因素。因為退回後用的公安機關的時間,檢察院可以為起訴繼續做一些准備工作,包括存在的退查不退卷的情況。不知樓主明白否?

❹ 移送案件原因怎麼填寫

移送原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填寫清楚。
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時,呈請主管領導批准移送的文書: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管轄的;二、屬於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三、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
楚。

❺ 移送單位撤回案件的原因

法律分析:一、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原因

1、案件不屬於本地管轄,由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後,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辦理。

2、案件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後,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後合並處理。

3、案件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後,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進一步補充偵查的。

4、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逃逸不歸案的,需撤回案件後重新抓捕犯罪嫌疑人。

5、犯罪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6、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使是退查,由於時間的流逝和證據的消逝,無法再查清案件疑點的,因此,為了避免不逮捕或者不起訴,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另作處理。

7、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的,而為了不影響公安機關的退查率考核,而由公安機關主動撤回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