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團伙作案,公安不能抓獲所有嫌犯怎麼處理,法院會不會不開庭,不開庭不是要釋放抓住的嫌犯嗎
如果在一定時間里沒有抓獲剩餘犯罪嫌疑人,已被捕的一樣會按程序開庭審判,最後會在判決上面打上某某另案處理,其實未被捕者會被繼續網通。謝謝
2. 進了看守所多久才能開庭
大部分犯人在看守所關押勞動6個月以上才開庭,有的關押2年以後開庭。看守所每一天都非常遭罪,根本不是人呆的地方,犯人盤腿老老實實坐板背監規,前7天每天盤腿坐著8個小時不準動,否則受罰,坐板時要背幾十條監規和行為規范,檢查的時候犯人背不出來也要受罰。 坐板時間長了屁股會非常痛,很多人出來以後屁股上和腳踝上會留下黑繭子,嫌犯必須絕對老老實實,不敢隨便動一下。 看守所完全沒有任何自由,7天以後就要強制勞動,犯人做8小時到十幾個小時的手工勞動,天天吃的很差。
看守所犯人都是睡大通鋪,二十幾個多犯人擁擠在一個十幾平米的監舍,廁所也在牢房裡面,幾十個人大小便臭烘烘的,每天夏天在看守所是最遭罪的,裡面非常熱沒有空調,監舍裡面很高,大概有6米高,上面兩個風扇由於距離很遠,根本煽不到什麼風。犯人每天汗流浹背,蚊子非常多,汗臭氣味難聞。違反監規犯錯會戴著手銬腳鐐關禁閉
3. 2017年初被抓的電信詐騙嫌犯什麼時候判刑
電信詐騙金額16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個程序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般是兩個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一個月的時間,然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時間一般是兩個月,一共是五個月時間。
4. 刑事案件開庭時是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在庭上一起開庭
犯罪嫌疑人只能針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制度,除此以外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須在庭上一起受審。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5. 嫌疑犯如若罪名不成立,是要等法院開庭後才放人嗎會對嫌犯補償嗎謝謝!
公訴案件,經檢察院審查認定罪名不成立的,由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放人。檢察院或者自訴人已經提起告訴、告到法院的,就必須等法院判決了;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的會當庭釋放。無罪的可以要賠償,罪名不成立的不行。
6. 嫌疑犯從被公安機關抓到被送進監獄都經過那些司法單位,都要經過哪些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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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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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訴。
7. 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8. 女嫌犯勞榮枝一案,於12月21日開庭審理,勞榮枝究竟是個怎樣的人
事件回顧: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將於12月21日至2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勞榮枝涉案的合肥被害人小木匠陸某某的妻子將去庭審現場。1999年7月,法子英(勞榮枝男友)與勞榮枝在合肥犯下命案,造成小木匠陸某某和殷某某兩名被害人死亡,後法子英落網被判決並執行死刑,而勞榮枝一直在逃。2019年11月28日,身負7條人命的“女魔”勞榮枝落網,後被廈門警方移交給南昌警方。2020年8月31日,勞榮枝被提起公訴。
但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若心中沒有魔念,怎會干出惡魔之事?這一切都是勞榮枝罪有應得,希望法律給予她嚴正的制裁,給被害者們一個交代。
9. 法院向嫌犯怎樣傳票回看守所待開庭
如果是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法院要開庭,是不會傳回看守所的。
如果法院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不去,法院會下達逮捕證。
沒公安機關直接逮捕人送看守所。
10. 殺妻藏屍案再開庭時間將在什麼時候
距首次開庭8個多月後,備受關注的上海「殺妻藏屍冰櫃案」將再次開庭。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信息顯示,嫌疑人朱曉東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將於8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於即將到來的開庭,被害人的父親楊敢連表示,他不接受道歉和和解,希望法院判處朱曉東死刑。
2016年10月18日,朱曉東在位於虹口區的家中與妻子楊儷萍發生爭吵,後朱曉東用雙手扼住楊儷萍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朱曉東將妻子的屍體藏於冰櫃內。在之後的三個多月內,朱曉東冒充楊儷萍,通過微信與亡妻的家人和朋友聯系。2017年2月1日,楊儷萍的父親60歲生日,作為獨生女兒的楊儷萍遲遲沒有出現,引起家人的懷疑。同一天,自覺無法隱瞞的朱曉東,在其母親的陪同下自首。楊先生一家人這才知道女兒已經遇害,此時,距離案發已經過去105天。
昨日,北青報記者看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顯示,朱曉東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將於8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
被害人楊儷萍的父親楊敢連表示,他們已經在法院的網站上看到了案子將要再次開庭的消息,從上次開庭到現在,他和妻子心裡一直非常難受,但必須要強忍著。兩人很少聊天,怕一聊天就會聊到女兒。
「現在我們努力讓身體和心情好起來,無論怎樣也不能讓身體垮了。」對於即將到來的庭審,楊先生表示,他們跟之前的訴求一樣,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經濟賠償和道歉,希望法院能夠判處嫌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