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家車報廢流程及補貼是什麼
一、私家車報廢流程:
1、准備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行駛證原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牌照、事故車的話需要攜帶證明材料;
2、車管所業務窗口提出報廢申請,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報廢單》;
3、工作人員審核後,符合條件的會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4、持報廢通知書將車送至報廢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5、工作人員核對發動機號、車架號等相關信息後,會將機動車進行拆解,並給機動車所有人開具《車輛報廢回收證明》;
6、持回收證明到車管所注銷機動車檔案即可。
二、補貼標准:
現如今,全國多地都在響應國家號召,打贏藍天保衛戰,紛紛引導廢舊車輛進行報廢,加快機動車的更新。
私家車報廢肯定是有補貼的,但具體補貼多少,就要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了。畢竟每個城市的補貼政策並不是統一的,並且機動車的年限不同,補貼的多少也會有所差異。
以北京為例,報廢國三的廢舊汽車補貼如下:
1、微型載客汽車,每輛補貼4000元;
2、小型載客汽車,每輛補貼10000元;
3、中型載客汽車,每輛補貼7000元;
4、大型載客汽車,每輛補貼22000元;
5、載貨汽車,每輛補貼14000元。
(1)北京市汽車怎樣解體擴展閱讀
1、機動車報廢新標准將取消小型私家車使用年限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參考資料
網路-車輛報廢補貼
央視網-機動車報廢新標准將取消小型私家車使用年限
② 北京市機動車報廢流程
京市交管局回復:屬於機動車報廢解體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機動車號牌;
(五)《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六)屬於需要監銷的大型載客汽車、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辦理地點:
(一)在機動車所有人交售機動車的機動車回收企業所屬車管分所辦理。
(二)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在車輛管理所總所辦理。
③ 汽車解體廠手續怎麼辦
一、創辦報廢汽車車輛解體廠需要的手續為:
1、資格認定書;
2、特種行業許可證;
3、營業執照。
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創辦報廢車輛解體廠所需要的手續和辦理流程,具體 規定是:「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④ 北京車輛異地報廢常見問題
報廢常見問題: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耗油量超過國家標准規定值50%。
由於事故或使用時間過長等各種原因,車輛在外地損壞無法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
具體辦法是,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當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然後辦理注銷登記,並出具注銷證明。
⑤ 汽車機動車報廢怎麼處理
機動車報廢處理如下: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復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注銷登記。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管處辦理養路費、營運費注銷固定資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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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報廢標准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參考資料:網路-報廢汽車